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6496号之二
原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萌,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强,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2018年3月19日,原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和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晛
人民陪审员 陈家春
人民陪审员 刘德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