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15458号
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公司)与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亚德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讯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利亚德公司与美讯公司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利亚德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美讯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已属违约,故对利亚德公司要求美讯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利亚德公司要求美讯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利亚德公司未能就其实际损失充分举证,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将违约金标准(含利息)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起算时间应从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对该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美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对利亚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8日,利亚德公司与美讯公司签订《LED显示系统项目合同》,约定利亚公德公司向美讯公司提供LED显示系统,美讯公司最迟应于2015年11月26日前支付利亚德公司到期合同款共计8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美讯公司进行了工程验收并向利亚德公司签署了验收报告。2015年10月27日,利亚德公司提供的LED显示屏运行正常。至今,美讯公司在收取利亚德公司全款发票后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以上事实,有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4元(已交纳),由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1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雷刚
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
人民陪审员 李恩平
书 记 员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