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奎执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奎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