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225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晓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