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3021号
原告:青岛升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升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升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升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升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青岛升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