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433号
申请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8,239.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8,239.28元(期限为一年)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361元,由申请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