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案涉标的另案向我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鲁1425民初2433号,同时对(2023)鲁1425执737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25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