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4683号
原告: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凤凰街西首(确认送达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2327527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宜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富华路316号(确认送达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520734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潍坊宜尚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