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执1548号
原告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2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结欠原告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21,971.40元,此款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350,102.55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7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7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7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7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91,868.85元;二、若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原告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7.45元,此款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义务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12民初32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沈 萍
书记员 钱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