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7民初1562号
原告:***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龙海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13184620A。
法定代表人:刘中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辛庄镇东铁车村拥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6356672X。
法定代表人:路光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峰,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友谊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49872564E。
法定代表人:李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钢城三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4元,减半收取计20402元,由***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友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芹
书记员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