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2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宋泽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晋07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晋治辉已全部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晨
二〇二〇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