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宋泽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晨
二〇二〇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