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34号
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13184620A。
法定代表人:刘中贤。
被申请人:滨州市京博乐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创业大厦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1429579M。
法定代表人:赵春水。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京博乐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15979.3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17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京博乐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15979.3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