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429号
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贤,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董事长。
第三人:莱芜市雪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旅游区防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莱芜市雪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6165.81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玉蓉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429号
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贤,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董事长。
第三人:莱芜市雪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旅游区防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莱芜市雪野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中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6165.81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