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24民初137号
原告: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
法定代表人:梁仕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洛萨,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次仁玉珍
书 记 员 措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