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109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圣明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明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不动产: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兖州××楼××单元××市房产,成交价934854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11310.2元,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934854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褚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