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2民初1005号之一
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2NP3W。
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东,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资产经营中心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军,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资产经营中心职员,住。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金明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商贸服务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33731089K。
法定代表人:朱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4465736T。
法定代表人:徐俊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朱波,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王志茹(系朱波之妻),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马建福,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高德珍(系马建福之妻),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市兖州区。
被告:徐俊湖,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苗树芹(系徐俊湖之妻),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对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金明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波、王志茹、马建福、高德珍、徐俊湖、苗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81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81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9行“在抵押担保18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优先受偿”补正为“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优先受偿”。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