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895号

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6456086D

法定代表人:多洪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鹏,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0897478Y

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008.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1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008.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