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895号
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6456086D
法定代表人:多洪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鹏,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0897478Y
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008.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1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008.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