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97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生,现住所地桓××花园××#1-202。
被保全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
申请保全人***依据本院桓劳人仲案字(2020)第340号仲裁裁决文书,于2022年06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6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06月0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6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田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