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20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6456086D。
法定代表人:多洪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桓台新世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0897478Y。
法定代表人:杨秀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1、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7921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9219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6201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完毕。4、驳回原告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0元,保全费4980元,由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92195.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2日、2021年3月24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于光明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11月3日,2022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号两个,冻结期限一年。
3、2022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芝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60个月。
2022年3月24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792192.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祁晓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