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星光建筑工程队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台椒执民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光建筑工程队,组织机构代码66171975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002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光建筑工程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光建筑工程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光建筑工程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台州市椒江星光建筑工程队(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1×××15的存款人民币829948.6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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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