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785号
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7646594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3Y3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024950X7。
法定代表人:巴黎。
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662元,由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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