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秀山隆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秀山隆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02执248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秀山隆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秀山隆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9400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秀山隆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回案款7999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5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杨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