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河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河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阳谷钎具厂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1财保123号
申请人:山东海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景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民。
被申请人:山东阳谷钎具厂,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鲁坊。
法定代表人:魏承义。
被申请人:魏承义,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魏茂和,男,1953年11月21日生,住阳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借款475万元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阳谷钎具厂、魏承义、魏茂和名下银行存款475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牌号为汽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