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河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151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兴华西路2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4510206X。
法定代表人:冯婷婷,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海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66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715007953117096。
法定代表人:魏永民,总经理。
被保全人:阳谷县中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景阳路66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71521MA3MHWF75X。
法定代表人:陈坤,总经理。
申保全人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海河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中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502执保15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阳谷县中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阳谷县交通运输局到期债权1600万元。原告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解除冻结,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阳谷县中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阳谷县交通运输局到期债权16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