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97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司营村222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市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海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景阳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95311709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河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