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220号
申请人: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园区西路东侧、政府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524089060。
法定代表人:何书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研,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碧颖,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蜜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信中街12号院10号楼103三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27312196H。
法定代表人:王光申。
申请人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蜜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蜜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74000元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蜜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十七万四千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二千三百九十元,由申请人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晨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