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826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园区西路东侧、政府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524089060。
法定代表人:何书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庆宗(又名刘庆长),男,汉族,48岁,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诉被告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刘庆宗(又名刘庆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