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62号
原告: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书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青岛鼎峰瑞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郝雪涛,总经理。
原告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峰瑞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收取5584元,由原告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