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

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1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园区西路东侧、政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何书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成年,汉族,住涿州市。
上诉人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4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发还一审法院,并责成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立案程序合法,上诉人有政府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证,法院没有理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理由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三、本案有明确的原被告,法院也将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进行了送达,法院应依法审理此案。
***未作答辩。
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除在原告土地使用范围内擅自建造的建筑物。2、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在其公司使用土地上建造房屋,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所建造的房屋已经主体基本完工,故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应向相关部门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其公司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盖房,对此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施工的照片证实其主张,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以被上诉人所建房屋主体已经基本完工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45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