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
主要负责人:杜晋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
被执行人:泰安市福栗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下港乡茅茨舍村。
被执行人:徐军,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泰安市福栗德食品有限公司、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工商总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又于2017年08月16日向房管局、土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情况,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于10月16日询问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法生
审判员  赵红梅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宝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