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东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57号。
被执行人: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天龙大厦南楼1107室。组织机构代码78231034-4。
被执行人:徐军,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李衍伟,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东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军、李衍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山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泰山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大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