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02民初557号之一
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自强
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身份证号XXX)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冻结金额为8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建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