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1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功,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安兄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李衍伟,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自强,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许静,女,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来筹集欠款。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结案,案件应做长期履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02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向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