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0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的权益,经释明后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鲁090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大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