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商初字第5-6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山东森淼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宁津县城市管理局的债权15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开户名为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号为15×××0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长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