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道路工程公司

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商洛道路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1015号
原告: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洪门河村。
法定代表人:赵风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道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新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男,1968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利锋,男,1979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商洛道路工程公司员工。
被告:丹凤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北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杰,男,1969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丹凤县交通运输局职工。
原告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道路工程公司、丹凤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丹凤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丹凤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判员  余四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