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初356号

原告广西新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云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安市环卫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新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云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环卫管理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新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云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环卫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新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云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环卫管理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云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环卫管理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申请费30元,共计1430元,由原告广西新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陈 律

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