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81民初858号
原告: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李纲东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同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