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81民初1051号
原告: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纲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福建帝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