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梁商初字第256-1号
原告: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经济开发区云龙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同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