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1民初1161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李剑明,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铅铅,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295号。
法定代表人:严必操。
被告:***,男,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兴马乡。
被告:陕西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70号梧桐朗座A1304。
法定代表人:李延顺。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
被告:安康市博元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汉太路与泰和路交汇处(凤凰国际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元江,男,生于1981年1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五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当事人众多,双方争议较大,本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欧立英、人民陪审员邱刚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陕0921民初1161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阮仕琴
人民陪审员 邱刚英
人民陪审员 欧立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昕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