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乾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3700号 山东**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神木市升富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神木市升富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陕088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神木市升富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工程款4448330.99元,被执行人神木市升富矿业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6069781.94元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53440元及申请执行费47420元。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神木市升富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616204.28元,给付申请人4568784.28元,缴纳执行费47420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神木市升富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