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农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红民二初字第328号
原告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静泉路以南风华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吴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站文、刘存娜,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新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代国文,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新乡市新农养殖有限公司(下称新农公司)2007年10月4日从原告新乡市新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新东轻工公司)处采购挤奶机、制冷罐等设备,2013年1月经双方对账,截止2013年1月被告新农公司除已经支付款项外,仍拖欠新东轻工公司货款69600元。原告新东轻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农公司共应向新东轻工公司支付设备款69600元,新农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向新东轻工公司支付19000元,余款506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如新农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偿还,新东轻工公司有权按照起诉请求即货款69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96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申请执行。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追究。
四、诉讼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新农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艳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