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12民催8号
申请人南通市江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南通市通州区金通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市江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建设银行南通通州支行银行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5年6月19日,号码为:0010004130614370,出票人为南通市江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江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