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01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003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庆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为45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50000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永刚
执行员  吴培明
执行员  曹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