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伙计(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270号 申请人: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55号1幢2层K区234室。 被申请人:伙计(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汇金路1699号2幢1层。 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诉伙计(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绿阳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伙计(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25,416.67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伙计(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025,416.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