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湘072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湘07执监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在2019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2019年1月30日和2019年7月5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除了有银行存款余额为32204.61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发放)外无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本院在2019年1月28日向常德市房产局、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寿财险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在2019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该案截止2019年7月15日,应当执行的标的偿还欠款101.019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41元、执行费12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执行到位32204.6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夏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