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722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接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