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1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1号2层H区230室。
法定代表人:赵吉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九合垸原种场种子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胡家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6民终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仙桃市九合垸原种场一分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18001号),由于上述查封财产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华霞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佳伦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至9时20分
地点:仙桃市人民法院303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别华霞
审判员邓利华
审判员彭彩云
承办人:别华霞
评议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宜。
记录如下:
别华霞: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6民终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仙桃市九合垸原种场一分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18001号),由于上述查封财产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简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彭彩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邓利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统一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